民航飞行实现了人类飞天的愿望,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航空飞行最终要的是安全问题,国家对此有严格的政策规范,保障了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下面大家来了解以下安全飞行的相关政策。
航空飞行前准备
在开始飞行之前,机长应当熟悉本次飞行的所有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当包括:
(a) 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机场区域以外的飞行,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天气报告和预报,燃油要求,不能按预订计划完成飞行时的可用备降机场,以及可用的飞行通告资料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有关空中交通延误的通知。
(b) 对于所有飞行,所用机场的跑道长度以及下列有关起飞与着陆距离的资料:
(1) 要求携带经批准的飞机或旋翼机飞行手册的航空器,飞行手册中包括的起飞和着陆距离资料;
(2) 对于本条(b)(1)项规定以外的民用航空器,其他适用于该航空器的根据所用机场的标高、跑道坡度、航空器全重、风和温度条件可得出有关航空器性能的可靠资料。
航空器速度
(a) 除经局方批准并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同意外,航空器驾驶员不得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10000英尺)以下以大于460千米/小时(25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航空器。
(b)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在距机场中心7.5千米(4海里)范围内,离地高度750米(2500英尺)以下不得以大于370千米/小时(20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航空器。
(c) 如果航空器的最小安全空速大于本条规定的最大速度,该航空器可以按最小安全空速运行。
最低安全高度
除航空器起飞或着陆需要外(农林喷洒作业按照本规则M章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在低于以下高度上运行航空器:
(a) 在任何地方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高度,在这个高度上,当航空器动力装置失效应急着陆时,不会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
(b) 在人口稠密区、集镇或居住区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众集会上空,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在其600米(2000英尺)水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
(c) 在人口稠密区以外地区的上空,航空器不得低于离地高度150米(500英尺)。但是,在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在这些情况下,航空器不得接近任何人员、船舶、车辆或建筑物至150米(500英尺)以内。
(d) 在对地面人员或财产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旋翼机可在低于本条(b)或(c)款规定的高度上运行。此外,旋翼机还应当遵守局方为旋翼机专门规定的航线或高度。